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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诉讼、全方位公证平台:支持创新知识产权改革举措大揭秘

SHIPA出品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珠三角)、安徽(合芜蚌)、四川(成德绵)、湖北武汉、陕西西安、辽宁沈阳等8个区域推广第三批20项改革举措。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二项:建立跨区域的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建立提供全方位证据服务的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






一、建立跨区域的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


指导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广范围:8个改革试验区域
1. 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远程诉讼服务处,建立诉讼咨询服务平台,突破诉讼地域限制,为当事人提供远程立案、案件查询、远程视频庭审等多项诉讼服务

跨区域管辖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裁判水平、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产生了远程诉讼服务的现实需求,在重点产业、重点专业市场地区,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远程诉讼服务处,提供全方位、一站式诉讼服务,可以有效提升知识产权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实践为例:
  • 2015年10月21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中山市古镇设立首个远程诉讼服务处;

  • 2016年11月25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第二家远程诉讼服务处汕头诉讼服务处成立;

  • 2017年04月2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第三家远程诉讼服务处东莞诉讼服务处成立。


笔者对比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经设立的多个诉讼服务处发现,诉讼服务处均作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立案窗口的延伸,通过远程视频、科技法庭等信息化手段,为服务处辖区内企业及群众提供包括立案咨询、指导调解、案件查询、远程答疑、远程接访、法治宣传等在内的一系列诉讼服务,并探索远程立案、远程庭审、远程调解,此举极大地节省了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当事人往返知识产权法院参与诉讼的时间、人力、物力成本,切实有效地提升了权利人维权效率,实现快速维权。
2. 知识产权部门加强跨区域维权援助工作的协同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力度是国家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维权援助协作工作,积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为促进创新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是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近些年已经有跨区域维权援助的事例:
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浙江)中心,推进相关地方知识产权局深化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制定针对侵权假冒行为的预警监测与风险防范方案,推进深化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机制。
2018年,国务院对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并将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商务部调整到市场监管总局,全面推动京津冀、长三角、泛珠三角、丝绸之路沿线4大区域协作不断深化,长三角、泛珠三角13省市联合开展跨区域电商打假“云剑联盟”行动。[1]
这次《通知》提出“知识产权部门加强跨区域维权援助工作的协同”,据统计,目前全国已设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20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4家[2],进一步畅通从授权、确权到维权的全链条快速保护通道,扩大知识产权快速授权、确权、维权覆盖面,推进快速保护由单一专业领域向多领域拓展。
在国知局《关于加强跨省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建设的提案》的答复中提到,将依托全国76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推进建立分中心和工作站900余家,维权援助中心、分中心以及工作站基本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同时,指导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及分中心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与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加强跨地区举报投诉案件转办协作,拓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渠道。
笔者认为,加强跨区域维权援助工作的协同,完善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同时,构建联合执法与协作执法机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些举措将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创新发展创造良好知识产权环境。
相关链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


二、建立提供全方位证据服务的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


指导部门: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广范围:8个改革试验区域
1. 成立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围绕知识产权公证案件,办理涵盖知识产权授权公证、证据保全公证等各类型知识产权公证业务
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功能,公证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认定、流转保障和侵权维权等具有独特作用。
2017年9月18日,由司法部和中国公证协会指导发起,以公证法律服务为核心的中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上线,平台对知识产权实现从权利产生、权利确认到权利交易、纠纷解决的服务与保护全流程覆盖。同时,针对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呈现地域屏蔽、多点发生及突发性的特点,平台整合全国公证机构力量,开展多地多点协同服务,为当事人提供随时随地的公证法律服务。
中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实现了三大创新:

(1)全方位的公证法律服务。整合全国公证机构力量,通过全国公证机构标准化的一致行为,协同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O2O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公证法律服务。

(2)多点分布式自助取证。借助先进可靠的多点分布式取证的技术手段,结合多地多点协同服务的方式,通过当事人自助取证,解决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地域屏蔽、多点发生的国际性难题。

(3)构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的基础性技术平台。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形态、地域、侵权对象等动态监控与大数据分析,为国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中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目前有原创保护、知产交易、维权取证服务、作品公示、存证查询等几大功能,对各类型知识产权公证业务有一定实践基础。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本身专业性比较强,传统公证处也并非都涉及知识产权公证业务,即使有知识产权公证业务的公证处面对数量庞大的社会需求,也在尝试改革。这次《通知》提出“成立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围绕知识产权公证案件,办理涵盖知识产权授权公证、证据保全公证等各类型知识产权公证业务。”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有可能以中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为基础,对平台优化后改造升级,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改进创新公证证明方式和服务方法,根据知识产权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点,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的及时性、有效性和便利性,大幅降低公证成本,有效应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让公证服务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贴身保镖”。同时,这也使知识产权公证“无地域性”表现更加突出,未来将会对各地的公证处业务量带来冲击。
2.为企业及个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知识产权类型的法律服务需求急剧增长,并且传统的知识产权因确权、取证成本高、耗时长而无法满足社会需要。近些年,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也带来了新变化。但采用新技术的第三方存证缺乏像公证处这种“天然公信力”,在实践中也饱受争议,法院对这一类型证据的采信目前还主要是个案分析。
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3],首次对以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的电子数据真实性作出司法解释。该规定实施后,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在我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截至2019年6月底,全国已有吉林、山东、天津、河南、四川省等12个省(直辖市)的高院、中基层法院及杭州、北京、广州三大互联网法院上线了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4],现在已经有大量的第三方科技公司涉足存证、取证业务,有的甚至作为司法节点接入了法院系统,大大提升了司法效率。
相关阅读:
从三大互联网法院上线“司法区块链”看数字版权保护
由科技的变革给公证处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通知》指出,为企业及个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那么公证处的明天会怎样?
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纠纷领域,公证处仍然有天然的优势,譬如线下证据保全、诉讼证明力(证据三性)高,但对于企业及个人而言,真正办理过知识产权公证业务的毕竟数量有限,一方面是因为专业要求高,另一方面是耗费时间长、费用相对比较高。正是这些原因,导致传统公证处在发展中遇到瓶颈。而另一种具有防篡改、可追溯基因的互联网技术——区块链的发展,势必会对现有的公证业务产生冲击,区块链技术已经走过十个年头,尽管一路走来争议不断,但真正用技术在存证应用场景落地的企业越来越多,如何正确地面对这些“入侵者”?
理查·德萨斯坎德在《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一书中写到:“一扇门合上,另一扇门就打开。但我们常常盯着关上的门太久,心怀遗憾,根本没有看到向我们打开的那扇门。笔者认为,这次《通知》对公证处而言,既可能是打开了用技术驱动业务的门,同时,也可能是合上了用技术转型升级的门。
对公证处而言,笔者建议,要抓住法院处于对新技术学习、理解和运用的窗口期,尽快实施“引进来,走出去”策略,即:将科技公司的技术引进来,使得升级后的存证取证平台可以降低人员依赖度,大幅降低公证成本;将平台与法院、信息数据公司等推广合作,积极走出去,做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中间人”。这样才可能为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效低价的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在新一轮的科技变革中抓住机遇。


注释:[1]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关于加强跨省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建设的提案》的答复。http://www.wotao.com/display.asp?id=37257[2]同[1][3]第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指导,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多省高院、互联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等25家单位共同参与编写的《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P10。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以下附通知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党中央、国务院在京津冀、上海、广东(珠三角)、安徽(合芜蚌)、四川(成德绵)、湖北武汉、陕西西安、辽宁沈阳等8个区域部署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着力破除制约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相关改革举措先行先试。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有效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有效途径、激发创新者动力和活力有效举措、深化开放创新有效模式,大胆探索创新,取得了一系列改革突破,形成了若干新经验新成果,已于2017年、2018年分两批推广36项改革举措。为进一步发挥改革试验的示范带动作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全国或8个改革试验区域内推广第三批20项改革举措。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的改革举措(一)科技金融创新方面7项:银行与专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政策协同机制;政银保联动授信担保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期集合信贷机制;建立银行跟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缓释资金池;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银行+征信+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新模式;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银行与企业风险共担的仪器设备信用贷。
(二)科技管理体制创新方面6项:集中科技骨干力量打造前沿技术产业链股份制联盟;对战略性科研项目实施滚动支持制度;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老工业基地的国有企业创新创业增量型业务混合所有制改革;生物医药领域特殊物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一站式”监管服务机制;地方深度参与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
(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2项:建立跨区域的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建立提供全方位证据服务的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
(四)人才培养和激励方面1项:“五业联动”的职业教育发展新机制。
(五)军民深度融合方面4项。
二、结合各自实际,深化改革探索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钉钉子精神巩固完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成果,真正取得扎实成效。要把推广第三批改革举措与巩固落实第一批、第二批改革举措结合起来,同一领域的改革举措要加强系统集成,不同领域的改革举措要强化协同高效,不断巩固和深化在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和开展政策性创新方面取得的改革成果,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认真梳理和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的成效和经验,在充分发挥已推广改革举措和典型经验示范带动作用的同时,继续加强和深化改革创新探索实践,进一步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明确主体责任,抓好组织实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以改革疏通堵点、破解痛点、攻克难点。要健全完善激励机制,细化实化任务分工,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根,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工作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务求取得实效。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形成担当作为、勇于创新的工作作风,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主动作为、加强政策协同、做好工作衔接,加强对本领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加强政策解读,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和成效,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推广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月23日


附件  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推广清单


序号

改革举措

主 要 内 容

指导部门

推广范围

一、科技金融创新方面(共7项)

1

银行与专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

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专业投资机构、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运用“贷款+外部直接投资”或“贷款+远期权益”等模式开展业务,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科技部

全国

2

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政策协同机制

推动财政支持创新的跨行政区域联动机制通过统一服务机构登记标准、放宽服务机构注册地限制,实现企业异地采购科技服务。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全国

3

政银保联动授信担保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期集合信贷机制

政府集中遴选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建立银行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担保公司集中提供担保,银行发放长期贷款,地方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担保公司适当补偿,形成“统一管理、统一授信、统一担保、分别负债”的信贷新机制。

财政部、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8个改革试验区域

4

建立银行跟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缓释资金池

政府适当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一定额度的外部投贷联动风险缓释资金池,在试点银行对投资机构支持的科创企业发放贷款出现风险时,给予一定比例本金代偿,建立投贷联动新机制。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

8个改革试验区域

5

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银行+征信+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新模式

通过比选引进高水平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析数据库,与政务信息大数据库实现互联,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企业评级更精准和高效,为银行提供准确信用信息。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

全国

6

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

建立科技型企业信贷审批授权专属流程、信用评价模型和“技术流”专属评价体系,将科技创新企业创新能力作为核心指标,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科技部

全国

7

银行与企业风险共担的仪器设备信用贷

地方政府引导设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用于定向购置仪器设备的信用贷款。平台通过与企业签订仪器设备抵押合同获得优先处置权,出现风险后对仪器设备进行市场化处置。

科技部、银保监会

8个改革试验区域

二、科技管理体制创新方面(共6项)

8

集中科技骨干力量打造前沿技术产业链股份制联盟

面向重大战略新兴产业,政府推动领域内科技主体与产业主体以股份为纽带,建立股份制战略技术联盟、成立法人实体,推动全产业链上不同环节技术优势单位强强联合、交互持股,打造技术创新合作网络和利益共同体。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全国

9

对战略性科研项目实施滚动支持制度

针对战略性科研项目一次性申报、一次性资助、实施周期长等特点,建立跨年度、覆盖项目全周期的管理制度,统筹各年度科研计划和预算资金安排,进行滚动支持。

科技部、财政部

全国

10

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

运用专利导航方法,通过产业数据、专利数据分析,准确把握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和区域重点产业的技术与市场竞争态势,合理推进区域新兴产业布局和结构优化。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知识产权局

全国

11

老工业基地的国有企业创新创业增量型业务混合所有制改革

老工业基地的国有企业以“双创”开拓出的新业务增长点引入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债转股、限制性股权激励等模式,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全国

12

 

生物医药领域特殊物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一站式”监管服务机制

创新特殊物品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服务,针对生物医药检验检疫,扩大低风险特殊物品智能审批覆盖范围,对试点企业进口同一种科研用样本实施“一次评估、分批进口”。推广中,需要对特殊物品应用制定针对性监管措施。

海关总署

全国

13

地方深度参与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

在充分发挥中央财政支持基础研究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地方通过有机对接国家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等项目,从财政资金、人才和土地等方面建立持续的投入机制,加大对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全国

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共2项)

14

建立跨区域的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

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远程诉讼服务处,建立诉讼咨询服务平台,突破诉讼地域限制,为当事人提供远程立案、案件查询、远程视频庭审等多项诉讼服务。知识产权部门加强跨区域维权援助工作的协同。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

8个改革试验区域

15

建立提供全方位证据服务的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

成立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围绕知识产权公证案件,办理涵盖知识产权授权公证、证据保全公证等各类型知识产权公证业务,为企业及个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司法部、知识产权局

8个改革试验区域

四、人才培养和激励方面(共1项)

16

“五业联动”的职业教育发展新机制

政府主导和统筹,行业企业参与、指导和评价,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养,研究机构支持和服务,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就业、职业、产业、行业和企业协同联动的新机制,实现职业教育办学结构和效能优化。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

五、军民深度融合方面(共4项)


内容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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